北京市原副市长高朋一审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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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9月10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9月10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北京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高朋受贿、玩忽职守一案,对被告人高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高朋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开资料显示,高朋生于1972年7月,辽宁凤城人。2024年4月,官方通报其被查;同年10月,官方通报其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他被指“玩忽职守,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重大风险考验面前退缩不前、逃避责任”“骗取学历、学位”“违规买卖股票”“搞权钱交易”等。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4年,被告人高朋利用担任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融资建设部经理、副总经理,北京地铁十号线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北京市丰台区副区长,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顺义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个人在入职晋升、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86万余元。

另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高朋担任顺义区区长、顺义城市生活展示体验馆筹建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在顺义城市生活展示体验馆选址及后续收购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朋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鉴于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玩忽职守所造成的损失大部分已挽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6月5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高朋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完) 【编辑:张令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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